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進行修改,并以主席令81號發布。
(舊)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新)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舊)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新)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舊)第五十八條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新)第五十八條一款第四項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舊)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新)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新修改部分解讀
一、單位在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可選擇兩種審批方式。一種是告知承諾制,即單位按要求承諾后,消防救援機構審查材料后即許可,隨后核查;單位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在提報申請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機構在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并作出許可。本條的修改主要基于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對單位提供了可選擇的便利。
二、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改為符合從業條件。取消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的表述,將“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取消了資質審批的要求,改為符合從業條件。本條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定位、服務內容的改變。
三、增加了對公眾聚集場所告知承諾許可后,核查不合格的處罰。在給公眾聚集場所提供服務的同時,執法也更加嚴格,凡核查發現與承諾不符合的,即進行處罰(停業,處3-30萬罰款);同時,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許可。
四、增加了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符合從業條件的處罰,增加了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標準開展技術服務的處罰。因為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批,因此凡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將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同時,增加了不按標準服務的處罰(責令改正,對技術服務機構處5萬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1萬以下罰款)。
此外,本條明確了技術服務機構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監管,對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責任人終身禁入”的處罰。
摘自《長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