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為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于2021年6月21日公布,該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高層民用建筑包括兩種,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高層住宅建筑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公共建筑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辦公、科研、文化、商業、體育、醫療、交通、旅游、通信建筑等。 本文對規定中的相關重點條款進行解讀,以明晰責任,預防風險。 一、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目前的《消防法》、《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等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主要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而對建筑物業主卻沒有規定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導致建筑物業主消防安全主體意識不強,甚至導致很多人錯誤認為消防工作只是政府、使用人的職責,與自己關系不大,如此很不利于消防安全管理及準確的責任劃分。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及第六條,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業主是單位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消防安全責任,應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三、高層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同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若業主出租的建筑物或房屋依法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而直接使用,即使出租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方承擔全部的消防安全責任,該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出租方也不能免責。 四、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與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五、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 位實行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 2 名值班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民用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六、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七、除為滿足高層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設置其他庫房。 八、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 九、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火災報警、無線聲光火災警報等消防設施。
摘自《長清住建》